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5号 2003-05-29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精神,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改由国税征收。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在进行税务登记地址调查审核的同时,对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确认,无论总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也无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否都在大连市同一个行政区内,均按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无论其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实行统一核算,且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大连市同一行政区内的除外),同时要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经批准集中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仍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但是要将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加挂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 2、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 3、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但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进行登记。 如果企业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因增加经营范围,或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分支机构撤销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和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注销审批程序,并制发注销通知书,再由税务登记部门对总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对是否有国税业务进行确认,在下载调查审核信息时,对企业分支机构的调查信息增加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人的信息需求。根据分局税政部门反馈结果,按上述意见办理。 三、各局在落实此文件的同时,要对2002年1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办理的,要按照现行税务登记工作程序责成其补办。清理时限为2003年10月30日,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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