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5]87号 1995-04-12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1、为缓解企业筹集资金铁困难,对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各种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利息时,在一九九五年内暂按个人所得企业债券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息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各地应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运输服务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扣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工作,以保障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3、对帐证不健全,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不论其采取单位车承包、挂靠等何种形式,其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按月带征的办法。如实际营运收入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按实际营运收入额计征。 单车承包、挂靠车辆的定额和带征率表附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局核定的定额和带征率老市区(海曙、江东、江北)上下不超过10%、各县(市、区)上下不超过5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具体定额和带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 1.单车承包、挂靠车辆个人所得税计税定额和带征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