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103号 1995-0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对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为了做好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核定了19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截止8月底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了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总体上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管条例》,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监管条例》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承担起《监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要抓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这个“纲”,带动企业强化和完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以及劳动管理等责任制度,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二、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企业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监管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通过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考核,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监管条例》规定,企业应向国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通过不同形式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因此,资产经营责任制是应由企业自主确定的微观经济活动,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正确理解《监管条例》关于“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防止以建立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为名,干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三、积极研究探索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地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逐步得以完善。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问题,目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制定具体办法,在国家统一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地应根据《监管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尽快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培训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要继续组织培训,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监督的具体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创造条件。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监管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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