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17号 2022-06-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提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提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提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提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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