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40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税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软实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一揽子税费优惠政策,为文化产业发展点燃引擎。 (一)小微企业专项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中更多的是小微企业,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给企业提供了普惠性支持,精准滴灌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众多小微企业。 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至2024年底。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加力赋能创新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制度性安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企业驱动发展,提升竞争力增添底气。 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 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省税务部门服务文化产业有关做法 省税务局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赋能文化产业“轻装快跑”,为河南省传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华文化传承发扬加力赋能。 (一)主动作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税务部门高度重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主动与宣传、财政等部门联合协作,严格执行小型微利、高新技术、动漫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开展督导服务、执法督察等措施,压实主体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抓到位、抓出成效,通过做好税收负担“减法”换取企业发展“加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制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等文件,从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方面全方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二)拓宽渠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全面梳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明确政策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通过省税务局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方便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更加便捷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万人助万企”活动为契机,引入“互联网+宣传”理念,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深入企业开展送政策和送服务走访活动,多维度、多渠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开展纳税人宣传和税法培训,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社会效应;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助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三)主动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修订要求,及时优化调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持续为文化企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信息化手段促进过程监控,提高纳税人申报准确率。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实现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即可享受优惠的方式,切实减轻文化企业负担。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一企一策”、税收大数据、实地调研等方式,助其解决资金难题、激发发展信心,迸发新的活力。 三、下步工作打算 关于您提出的“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也要适用于传统文化产业企业”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综上,以上涉及“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以及“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条件均为纳税人从事农产品行业,并非所有行业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专业合作社”均适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故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的传统文化产业并不适用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文化产业正在税费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稳定发展,省税务局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我省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更大力度、更优服务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高质量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贡献税务力量。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虽无税收政策制定权,但我们将持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传统文化产业企业的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参照“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传统文化产业企业,助力传统文化产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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