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以后产生利润的境内企业向外方股东分配利润时,外方要交纳所得税,但是当外方决定用分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也要交纳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23号)文件的规定: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目前,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如何缴税,没有明确文件规定,请继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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