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8年,2006年投产,至2007年尚为累计亏损。假如至2009年我公司累计仍为亏损,2010年开始累计获利,根据新所得税法,是否我公司在2010年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享受免税,2011年同样为免税年度,2012年减半,2013年全额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据此,你单位情况不管2008年是否为盈利,优惠期限都是从2008年度起计算的,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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