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5月份发4月份的工资,是4月底计提后5月份发放,还是5月份计提,5月份发放?工作中很多都是用后一种方法,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没有余额,但有点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现行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可以看出:不论是现行税法还是会计准则均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实际工作中,没有哪个法规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不得有余额,贵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工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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