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700号 2005-07-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2002年和2004年,我国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开始实施“中国四氯化碳生产行业淘汰计划”和“中国逐步淘汰三氯乙烷生产行业计划”,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现对这些企业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墓金赠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墓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税 屋附件: 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1.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 2.常熟市虞东化工厂 3.福建省邵武市氟化工厂 4.增城市欧明化工有限公司 5.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7.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9.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 11.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13.重庆天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沪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15.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17.南通世洋化工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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