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提供烟酒。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酒店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餐饮服务,因此,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时提供的烟酒属于混合销售,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开票的税率就是6%,包括一同销售的香烟与酒水。宾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较一般超市偏贵,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单独计价,且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售卖这些烟酒及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共同形成了完整的餐饮服务,所以,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定性为混合销售。 二、提供住宿服务同时销售的烟酒。客房设置小酒吧是为了方便客人对部分小商品的消费需求,不属于住宿服务必须有的服务内容,如很多中低档宾馆或酒店的客房就没有设置小酒吧,很明显,这种服务是宾馆在提供住宿服务之外增加的一项服务,尽管是同一个销售对象,但由于小酒吧销售商品与销售住宿服务没有必然内在联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的定义,所以,对客房小酒吧的销售不应确认为混合销售,而应属于兼营行为。所销售烟酒按照销售货物,税率为13%。 三、销售外卖食品同时提供烟酒。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是酒楼通过“外卖”的形式销售香烟与酒水,就不能适用餐饮服务纳税,而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3%。 四、酒店的商品部单独销售烟酒,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销售货物的需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KTV销售烟酒。营改增之前,原《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营改增后娱乐业增值税税率为6%,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因此,KTV销售的烟酒组成娱乐业收入,适用6%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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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烟酒用于招待需要视同销售(厦门国税口径)<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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