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型私营企业,现安置有一部分下岗人员,请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有关《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中有关所得税的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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