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08号 1996-06-2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陆续批准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等单位在大岭山、黄江、附城、万江、厚街、莞城等地设立了6个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涮站”)。这些“检测站”按季对全市的营业运输车辆实行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及噪音和废气排放等的综合性能检测或单项性能检测,并向车主收取综合性能检测费、单项性能检测费。为了加强对这些“检测站”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现对“检测站”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测站”对车辆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并收取检测费用,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其取得的综合性能检测费和单项性能检测费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各“检测站”或兼营“检测站”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检测站”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收取检测费应使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 三、汽车修配厂增设“检测站”业务,属于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其取得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和向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此外,“检测站”有为进站检测的车辆提供检测前的洗车、停场、司机歇息场所服务,并向车主收取服务费用,也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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