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7]126号 2007-09-2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罚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现将纳税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征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向征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向稽查局检查科提出申请),填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并附报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报告 2.申请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办税服务厅或检查科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综合业务科审核、经局长批准后,在2日内根据纳税人申请,对准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注明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金额;对不予批准的,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在纳税人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前,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罚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市局审批,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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