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6]137号 1996-06-0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6]23号)精神,顺利做好我省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国、地两税务机关都有权利和义务督促纳税人在一方完成税务登记事宜后及时到另一方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3、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四、关于税务检查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五、关于税收收入计划的考核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涉外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考核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涉外企业其它地方税种划归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考核;对已由国税局征收入库的地方税款,按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豫国税发[1996]132号文件办理。 六、关于征管资料的移交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科负责统一将当地涉外企业的有关征管资料提供给当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明确统一的接收单位;资料的交接工作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七、关于税款征收 全省涉外企业税款征收的交接日期为96年5月31日(按税款所属期,以下同),即涉外企业96年5月31日前的各项应纳税款由国税局负责征收,96年6月1日后的各项应纳税款由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分管的税种分别征收入库。各地要充分做好移交衔接工作,不得出现对涉外企业漏征和重复征收税款现象。 八、关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为保证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对96年5月31日前涉外企业已发生的各项税收事宜,包括企业缓交、欠税、未处理稽查案件等均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执行到年底,同时,国家税务局应将企业缓交、欠税、未处理稽查案件等有关税收数据和情况通报地方税务局。96年6月1日后,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管理的税种分别管理。 九、关于超税负返还 涉外企业96年5月3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超税负返还预退全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并向地方税务局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96年6月1日后发生的超税负返还预退及全年清退由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分管的税种分别办理。 十、国、地两局涉外税收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地国、地两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稽查工作等制度。凡涉及两局所管税种的有关事项,两局应通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执行。两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应互相抄送,涉及两局的事项应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 此次征管范围的调整,是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按分税制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对于促进新税制的实施,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协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涉外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针对征管范围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国、地两税务机关要认真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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