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债 第六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六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2.其他企业,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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