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0]25号 2000-12-29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当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说明清晰,便于理解。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以及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除特别重大的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八)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略)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会计报表格式(略)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六、会计报表附注 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流动资产 二、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六、结算资金 七、负债 八、所有者权益 九、成本和费用 十、营业收入 十一、利润和利润分配 附录二:其他有关法规(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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