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57号 2005-10-1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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