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31号 2008-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全省地级城市和县(市)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2),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确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并根据地域间发展差异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和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在省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选定适当标准执行;其他地方执行的应税所得率不能低于省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低限标准。 二、房地产行业在《办法》中没有规定新的应税所得率,在总局未明确具体标准之前,我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暂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执行: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 500元及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 500元以上至3 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 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 三、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3.3%附征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按照省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四、各地应当采用《办法》规定的合理方法,认真核定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根据每户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逐一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不得随意估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不分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都采用一个应税所得率,以保证政策公平,税负合理,促进企业遵从税法,健全账簿,正确核算,诚信纳税。 五、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合理。如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或者核定情况不符合纳税人实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和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共同做好本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区要在省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区间内,共同确定本地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共同研究制定核定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对同行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济效益基本相同的纳税人,要共同商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以使两局征管的同类企业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都达到基本一致,贴近实际。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情况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切实不断提高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核定征收办法应分别报送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附件: 1、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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