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2000]35号 2000-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6]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1日起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94]国税发155号)中法规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