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应纳税款=(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2.行权时。按财税[2005]35号文规定,施权价与股票市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其他项同1。 3.行权前及行权后转让时。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净收入,按财税[2005]35号文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转让行权后股票所得,属“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实际处理时减按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特别说明。(1)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之后,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该所得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2)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处理;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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