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5-09
摘要: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2011年05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版) 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

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2011年05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版)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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