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5]109号 2005-06-07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5]0023号)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启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在黄岛分局和胶南市地税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凡进行试点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新版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其他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 二、各单位在正式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后,应按规定缴销纳税人手中的旧版发票。 三、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均为机开式,手开无效。新版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64,共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办理房产证联。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四、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规格均为40K,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并使用数字喷墨防伪和加密防伪技术。 五、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用小包装,每小包50份,每箱20小包。 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新版发票的发售价格为35元/小包,专用收据的发售价格为30元/小包。 七、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八、各单位在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票样) (略) 2.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样) (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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