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11]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19
摘要:随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各地要关注不同层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省局(所得税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1]65号      2011-09-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切实做好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更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次改革的理解和认识,组织所得税、征管科技、信息、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

  二、把握政策,认真落实

  此次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同程度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各地应做好相关情况,尤其是核定征收纳税人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纳税人不同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实事求是地调整税额。对月营业额(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

  三、加强调研,反馈信息

  随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各地要关注不同层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省局(所得税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