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201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及售后公房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货[2012]14号 2012-4-19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后公房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嘉货〔201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8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所征管的下列单位201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后公房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具体免税单位和免征税额如下: 单位:元
对未列入上述名单的单位和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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