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9
摘要: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2012-6-29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卷帘机虽符合《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农机”的定义范畴,但未在“农机”的正列举范围内,对于上述设备是否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问题,基层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你们如何判定卷帘机属于农机?

  为明确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我们一是与基层税务机关联系,了解产品的功能、指标参数、主要用途等信息;二是查阅相关资料,参考《农业机械分类》对农机的分类及列举;三是与农业部沟通,请专业部门出具意见。最后,综合多方面信息,我们认为,卷帘机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农机”定义范畴,应适用农机13%的增值税税率。

  三、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做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的规定。但同时,上报请示文件的基层税务机关自发现问题起,因不确定上述设备的适用税率,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在总局未公告之前尚未征税,因此需要明确这段时间的征税方式,对上述产品按照13%增值税税率征税,更有利于纳税人,因此我们对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追溯,明确“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