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

来源:福建省国税 作者:福建省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1.今年营改增扩大的地区有那几个?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

1.今年营改增扩大的地区有那几个?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同时根据该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关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的注释:“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如果是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提供的票务服务,其提供票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铁路系统内部统一核算,则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汽车修理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应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因此,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4.投资办学、风险投资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投资办学和风险投资均不属于上述应税服务的范围,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5.投资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投资咨询服务”和“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

6.从事机器设备的代购代销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机器设备的代购代销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7.我公司原是纯地税户,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项目,是否要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的规定:“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因此,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并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

8.纯地税户是否不需要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直接到国税加盖国税的章就可以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9.企业(现在是纯地税)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现在公司名称变更。请问,现在办理名称变更是到国税办理还是地税办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规定:“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所以,11月1日前,该纳税人还是归属地税管辖,所以是在地税办理税务变更。

10.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企业如何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的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广告公司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按差额征收,未超过500万元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规定:“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因此,广告公司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应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如果超过500万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2.企业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企业,且在地税使用的是自印发票,请问在地税领用的自印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 三、发票管理……(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因此,领用的自印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

13.试点实施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已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还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认定?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的规定:“四、资格认定……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因此,试点实施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于201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不需重新认定。

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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