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辉 人气: 时间:2012-10-18
摘要:  通过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利用和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一...

  通过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利用和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中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享受资格条件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五)企业所得税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 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幅度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3.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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