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效率的概念 税收效率问题,是税收学中与公平问题同等重要的原则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什么是税收效率?多数税收学家认为,所谓税收效率是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所以,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2]这种效率称之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另外,税收效率还包括税收的制度效率。所谓“税收的制度效率就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3]有的学者将税收这方面的效率称之为税收的行政效率。因此,他们认为,“税收效率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4] (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税收的经济效率体现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国家税收不应伤害市场经济的这种调节作用,以避免影响或干扰纳税人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储蓄倾向以及消费选择。二是国家税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损失或牺牲这笔资金外,最好不要再导致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因此,法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里斯·阿荣教授在他的《税制改革》一书中,将这一原则称为“中性与效率原则”[5]。但是也有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税收效率原则,其内容除了消极地保持税收的中性化以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运用税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积极的干预,诱导资源合理配置,调节供给与需要,促进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其最大效率。”[6]我国税收学界也有这种观点,他们指出:“对商品课税之所以会造成效率损失,原因在于它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7]因此,“税收中性作为一个原则,其积极意义应当给予肯定,而且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具体运用时,不可将它绝对化。即使在那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税收中性原则只是作为一个理想的原则,而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完全遵循这一原则。”[8]特别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尚不健全,或者说有外部因素影响,资源配置没有处于最优配置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较多地运用税收杠杆来对资源配置、储蓄和资本形成进行调节,税收中性只能在某种和特定范围内实行。既然如此,税法确定的税收效率原则,在指导税收立法时就要尽可能通过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定税率过程中考虑如何避免造成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如何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三)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另一方面,从纳税费用的角度分析,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这是由纳税人承担的费用。一般认为纳税人的纳税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四项:“(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一定的时间。(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业务登记、保持完整的帐簿。(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翔实的材料。(4)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规划──节税。”[9] 因此,要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必须从上述两个方面入手,既要提高征税效率,也要降低纳税成本。 将提高税收行政效率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之一,有利于税收整个成本的降低,有利于税收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征税机关顺利执法,也有利于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租税课征之成功与失败,税务行政原则之重要往往高于其他原则。税务行政原则不能达成,其他原则皆可能落空。”[10] (四)税收效率原则的确立与实施 笔者认为,税收效率原则一旦确立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立法时,就要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订相应税率,以使每项税收法规规定细密明确,缴纳手续简捷、税收成本较低等,从而保证税法规范性文件在实质内容上能够提高税收效率,减少税收效率的损失。这是保障税收效率原则实现的法律前提。 (五)税法效率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的协调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永远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容。“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1]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是否完全对立,水火不相容呢?笔者持这样一种观点,即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从统一的一面看,它们可以兼容或兼顾;从对立的一面看,又需要协调。 首先,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12]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其次,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13]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再次,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周祖城先生在《兼得管理思想研究》一文中认为,80年代以来,一种新颖的管理思想──兼得管理思想正在逐步形成。所谓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寻求对立双方的“适度”,或称“适度管理”;二是追求对立各方的“极至”或称“极至管理”。兼得管理思想还认为,对立双方的存在有一定的结构,或并列、或主次、或先后等,应根据具体的结构把两者适度地结合起来并追求极至。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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