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增值税相关政策归纳整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2-12-27
摘要:2012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17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作出如下调整:
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7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更名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将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帕特赛克石油公司、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石油公司11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更名为“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超准能源公司”更名为“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更名为“埃尼中国公司”、“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克里斯通能源公司”更名为“奔腾海洋中国公司”、“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派克顿东方公司”更名为“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删除原名单中的“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日本矿业株式会社”、“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阿科(中国)有限公司”、“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和“美国塔克石油亚洲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更名、删除的企业分别自其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生效。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明确: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2011年12月8日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或接收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其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废止。

9、《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44号),公布了2012年通过认定的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10家动漫企业名单和北京妙音动漫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16家重点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0、《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21户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明确: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如果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否则不予免税。通知同时公布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但需注意三点:一是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二是纳税人销售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否则不予免税;三是通知列出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未列举的生产企业和药品不予免征增值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3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江北、杭州萧山、青岛流亭和南京禄口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从2011年4月28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继续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就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情况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同时明确,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从中查找符合自己的优惠政策。

18、《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明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还明确: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

19、《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明确: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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