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增值税相关政策归纳整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2-12-27
摘要:2012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三、抵扣政策3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同时颁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但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政策如下:
(1)《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3)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4)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5)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6)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7)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同时颁布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所称客观原因是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是除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管理政策4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明确: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认定: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同时对申报应提供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其他政策2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其中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通告同时还印发了稀土产品目录。
需要注意四点:一是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公告所附《稀土产品目录》;二是销售稀土产品与销售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三是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稀土企业有关发票填开和报税的其他事项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废止,公布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同时针对一些具体工作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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