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国税局采访时,该局刚刚完成对当地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调研。从该局调研的情况看,二级分支机构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是一直困扰着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的问题。 自2013年起实行的《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虽然对二级分支机构作了界定,但仍然不够细致。 新办法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技术研发部主任徐贺认为,在实践中,涉及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非常多且非常复杂,如此寥寥数语很难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可能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新办法采取了笼统界定的思路,将这一复杂问题留待日后解决。”徐贺说。 据了解,在新办法出台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实施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在旧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解决总分机构跨省市税源转移的主要矛盾,规定了很多不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特殊条款,而且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部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而这些特殊条款都是围绕“二级分支机构”展开的。 但遗憾的是,旧办法对什么是“二级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计算、缴纳应该在各地分摊的税款时,相关企业就不知该如何计算,各地税务机关界定“二级机构”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和组织架构来划分,随意性很大。比如,总机构在沈阳的某药品零售企业,在大连市内各区设有多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起初均按照分配表预缴税款。后来,总机构为了管理方便,将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直接指定为二级分支机构,要求其他分支机构应分得的税款全部并入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政科科长刘波告诉记者,由于在工商登记环节无法区分分支机构的级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认定,基本上都是依据总机构的证明材料,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又直接影响分支机构税款的分配。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基本处于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换句话说,一个分支机构是不是二级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基本上是由总机构说了算。”刘波说。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常常利用二级分支机构界定不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有些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经常向税务机关开具假证明,或者通过税收筹划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层级,进而人为调节就地预缴税款金额。比如将重要的生产或销售分公司设置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获取隐性的税收利益。 自2008年起,某汇总纳税企业的大连分公司不再在大连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不用在大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时,该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一份证明其为三级分支机构的材料。当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表示质疑时,该分支机构又说总机构可能会在当年出具二级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后经实地核实,该分支机构只不过是一个仅上缴管理费,打着“中”字头旗号进行工程作业的挂靠公司,连三级分支机构都不算。 大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王云华告诉记者,实践中,除了二级分支机构难界定外,对于涉及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数额的经营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也存在界定难题,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也不好界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希望这些问题尽快得到明确。”王云华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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