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7]第121号 1987-06-10
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 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财政部 1987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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