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19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经过国、地税两局的共同努力,个体、集贸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已基本到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47号          1996-09-19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征[2000]2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使用上述证明单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经过国、地税两局的共同努力,个体、集贸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已基本到位。为了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个体、集贸各项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将现个体、集贸税收及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范围问题

  1,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包括: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从事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应纳的税款。

  2.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各类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各类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摊群市场、早市、夜市、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等市场内、外,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纳的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申报征税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每月须填写使用《北京市工业、商业、加工及修理修配业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对实行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每月须填写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以下简称《纳税手册》,附件略)。上述各类业户应于次月一日至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实行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如下:

  (1)对从事工业、商业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为1000元;

  (2)对从事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为500元;

  (3)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每次或每日发生的纳税义务行为,每次(日)销售额为50元。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起点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依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4.个体工商户申报月经营收入不到最低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对经审核确实不达最低起征点的,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5.各区、县国税局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业、经营收入不同,分别确定征收方式。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或半年对其经营收入评议一次,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组织评定的方法评议。

  6,本市个体工商户到外埠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单》凭以返回本市纳税。

  三、集贸市场征税问题

  1.凡在集贸市场内(包括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原则上应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业户可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1)本市企业、单位在集贸市场设摊经营需回原企业、单位统一纳税的,持有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见附件2,此表由各区县国税局自行印制);

  (2)外埠固定工商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集贸市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持有外埠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4AL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

  (3)外埠固定工商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集贸市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持有外埠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超过6个月,但在6个月满后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应在经营活动所在地缴纳各项税款。

  2.对在集贸市场内申报纳税的企业、单位、账册凭证齐全,收入登记准确的,实行查实营业收入,依规定的征税率征收;账册凭证不齐全,收入登记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户核定经营收入额,依规定的征收率定额征收并按实际经营情况定期调整定额。

  四、个体、集贸实行征收率征收税款问题

  1.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仍暂免征收增值税,依3%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2.在其他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内、外从事生产经营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取营者取得的定期或临时、一次性经营收入一律依7%(6%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3.在集贸市场从事金银首饰翻新改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依12%(6%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5%消费税)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4.在集贸市场外取得正式营业执照,设有固定门店、摊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严格按本《通知》所附的相应行业《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以下简称《征收率表》见附件3)统一征收分别入库。

  5.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涉及《征收率表》内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对能准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人,可在分别申报或定额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不同行业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对不能准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入,应就其经营行业中最高的适用征收率计征税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既涉及工业、商业、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又涉及上述行业之外其它行业的,其取得的经营收入一律依照工业、商业、加工或修理修配业适用征收率计征税款。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达到《征收率表》中最高级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管理,帮助其加强核算,逐步建立账册实行查账征收。

  7.凡按本《通知》所附《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五、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换(核)发税务登记证后,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统一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下简称《纳税手册》、《核定书》。《核定书》式样见附件4)。

  1.《纳税手册》、《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

  2.《纳税手册》、《核定书》均适用于生产规模小、经营范围和经营收入相对稳定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不能准确提供完整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的业户,包括在税务机关自行管理以及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内经营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月缴纳税款的其他经营业户(持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业户)。

  3.《纳税手册》。

  (1)《纳税手册》是对纳税人在经营期内征收情况、收入变化、纳税申报进行征收管理的有效记录,必须认真准确填写。

  (2)《纳税手册》每本使用期限二年,统一由纳税人保存,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携《纳税手册》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审核签章后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应建立相应的征管底册或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

  4.《核定书》。

  (1)《核定书》是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内应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法定税务文书。

  (2)《核定书》生效后,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或少于核定数额30%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可视情况决定补征税款或调整定额。

  (3)《核定书》一式两联,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包括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内经营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月缴纳税款的其它经营业户)。核定的经营收入额不得涂改,各栏内容根据税务登记填写,一联由税务机关存查,二联交纳税人收执。

  六、税款征收入库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凡列入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业户,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合理正确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并按各税种实际征收税款总额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七、实行个体、集贸税收专业化、对象化管理问题

  1.按照市局税收改革方案,结合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特点,在总结近年来个体、集贸税收改革的基础上,各分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对个体、集贸税收实行专业化、对象化管理,即在城近郊区(不包括门头沟),可区别情况设立1-3个专业化管理的税务所,负责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可在城关镇(含周边2-3个乡)设立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中心所,其它边远乡村在按经济区域设置的税务所内设个体税收征管组。

  2.按照市局系统计算机开发总体安排,逐步扩大计算机在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市局准备在进一步总结宣武、延庆、房山等分局个体计算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推广。有条件的分局可在个体、集贸专业税务所逐步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

  八、对本市各类中小型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的问题

  1.为了适用城乡集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本市各类中小集贸市场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委托代征手续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分局可逐步实行委托街、乡办事处等部门代征税款办法。

  2.对已实行委托代征的分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为了统一集贸市场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委托代征工作,市局将制定统一的《北京市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九、个体、集贸税收征收情况统计分析问题

  1.市局统一设计印制《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情况季报表》、《重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季报表》和《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情况季报表》(见附件5、6、7)。要求按季填报,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市局。

  2.各分局要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税源户税收负担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重点户税收档案(重点市场城近郊区季度税收人排列在前八位的,远县排列在前五位的;重点大户各区、县季度纳税额排列在前十位的均可列为重点)。

  3.各分局要充分发挥报表统计分析对税收工作的指导作用,定期进行动态分析,及时研究报表所反映出的各类税收征管情况和问题,不断改进和推动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十、本《通知》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凡与其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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