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2014-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小贴士——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依照3%征收率 |
依照6%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自来水 |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依照3%征收率 |
依照4%征收率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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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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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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