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不还是指12个月后还是借款当年?

来源:李国华 作者:李国华 人气: 时间:2014-10-01
摘要:股东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后 不还是指12个月后还是借款当年? 中国税务报 2014-08-11 问:某房地产企业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

股东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不还是指12个月后还是借款当年?

中国税务报                      2014-08-11

问:某房地产企业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今年2月份该股东对其借款已全额归还。问题:一是股东归还时能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是指借款的自然年而不需要考虑12个月?

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

李国华点评——
笔者对此答疑持保留观点:得出“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的结论是应为没有考虑到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该文地35条第四款明确说明: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规定其实是对财税〔2003〕158号文“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解释,即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所以限超过一年是我们判断是否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相关问题——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2003]158号文探讨及案例分析 <海安县地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