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1
摘要: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级国税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级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国税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国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国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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