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级国税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级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国税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国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国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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