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1
摘要: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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