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审查要点 税务机关在审查时,除审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程序和实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外,还应按支付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股息、红利项目 1.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审计报告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2.审核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及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利润分配比例与持股比例相符,境外收款方与股东一致; 3.享受2008年前股息免税的,确认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的额度;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二、特许权使用费 1.审核确认境外收款人为合同列明的特许权许可人; 2.审核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相符; 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审核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审核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的问题; 5.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的,审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适当; 6.对比该企业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标准前后的一致性,发生变化的审核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7.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三、利息 1.审核借款过程中是否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如有,确认已合并征税; 2.利息支付的对象是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的,审核利息支付标准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3.利息支付的对象为关联方的,审核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4.股东贷款的,审核其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未到位的,相应利息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5.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审核是否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四、租金 1.审核租金的支付对象是否与签订合同的租赁人一致; 2.审核租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3.租赁人是关联企业的,应与同类租赁业务相比,审核租金是否合理;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五、股权转让(其他财产转让参照执行) 1.审核股权转让价格,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留存收益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2.审核是否按初始投资或购买时的币种确认股权成本价; 3.存在多次投资或购买股权的,审核是否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4.同时转让多个公司股权的,审核是否准确划分各公司的转让价格; 5.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应与评估价相比较,审核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六、提供劳务项目 1.了解劳务结果,审核劳务是否真实提供; 2.了解劳务内容,审核劳务是否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劳务,而非股东行为,如集团合并报表审计费用等; 3.关联方提供劳务的,审核劳务计费标准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4.了解劳务过程,审核是否派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 5.涉及境内外劳务的,审核是否有详细的划分标准及依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6.了解劳务项目是否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拆分为劳务的情况; 7.了解企业是否有其他类似劳务项目,审核是否存在人为拆分合同,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8.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混淆为劳务的情况; 9.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符合协定免税规定。 对于多次付款的源泉扣缴项目,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还应审查备案人是否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对于最后一次付款的劳务项目,应对工程作业和劳务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核,对劳务的征免税情况进行判断,按规定结清税款。 附件3: 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后续报告附报资料 一、股息、红利项目 1.记录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等项目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证明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相关凭证; 3.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等费用计算的具体情况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三、财产转让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被转让财产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具体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四、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提供相关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派遣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来华人员考勤表(双方签字确定)、地点、内容、雇佣协议等; 3.在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况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地点、人员、提供方式等; 4.外方收取各项费用的具体说明及计算方法; 5.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6.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7.其他。 五、代付工资项目 1.境内支付方与领取工资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雇佣关系说明; 2.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单据; 3.代付工资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完税凭证等书面材料。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上述资料只需提供复印件,之前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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