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调整? 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有效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本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对现行政策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 第二,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删去了现行税收规定中需要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 第三,对于原始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方能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二)中小企业贷款 四、金融企业是否需要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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