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67号文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照该规定,新三板中的“对赌协议”的安排,对于将来可能“退回”的收益也要按规定纳税,但是,根据现有政策并无可以退税的规定。 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税法不尽完善的一个表现。 由于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很多股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目前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像针对企业股东一样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高昂的税负可能严重阻碍交易的推进,近期我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 此外,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税收立法的频繁时期,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立法正在进行,无论是对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看是税务管理会更加规范,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会增加。 上述税制改革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营改增”的快速推进。 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目前一般会承担补税、滞纳金的责任,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则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全面“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体系下,“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 这对于很多单位利用不合规发票冲账等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营业税普通发票消失后,在增值税体制下,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2、存在补税行为 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3、存在偷逃税行为 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4、发票问题 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5、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更加全面的介绍,大家也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珍藏版)》,这篇文章有很详细的介绍,网址链接:http://www.vccoo.com/v/4dad22?source=rss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当然,必查不代表每个企业都会被查到,税务局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这个比例通常是2%-3%,因此,如果这些年企业一直没有被查到,并不是没有风险了,而是运气比较好。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我们将新三板企业资本运营中的税务风险总结为6大方面: 目前,我们遇到很多案例,情况都是,交易基本快要结束了,企业老板发现要缴纳一笔大额的税金,于是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询问有没有筹划的途径。 其实,这个时候,征纳双方的信息完全透明化了,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我们通常也是爱莫能助,能做的就是协助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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