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此次调整费率将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科学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人社部发[2015]70号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部发[2015]70号还要求,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相关政策——人社部发[2015]7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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