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5]7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30
摘要:梳理案件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各地市国税局所属国税稽查局要梳理2014年度和今年前2个季度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于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建立个案档案,严格把关录入质量,把控审核标准,于9月底前补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15]709号      2015-07-30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86号)对全省各地市级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公布的案件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县(区)级国税局上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原则上与地市级国税局一致”。根据税收“黑名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对全省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并在地市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标准补充明确如下:

  一、分类确定地市级国税局审批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地市国税局审批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其余地市国税局审批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地市级国税局审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工作要求

  (一)梳理案件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各地市国税局所属国税稽查局要梳理2014年度和今年前2个季度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于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建立个案档案,严格把关录入质量,把控审核标准,于9月底前补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

  (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时间。从今年3季度起,各地市国税局所属国税稽查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内完成符合各层级公布条件的案件录入和上报工作,工作时限要求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83号)执行。

  (三)案件信息的公布范畴。各地市国税局所属国税稽查局上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经地市级国税局审批通过后,在本地市国税机关门户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公布。

  (四)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各地市国税局所属国税稽查局要认真核实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符合各级公布条件的案件信息要及时做好录入、上报及公布工作。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落实是一项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对隐瞒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要计入绩效考核系统并给予通报批评。省国税稽查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稽查局)反馈。

  联系人:夏寄清 020-87356539 1360048767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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