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2号 2014-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条款修订]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税屋提示——“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修改为“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税务机关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 2014年4月24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2014年11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所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公告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二、其他困难减免税规定如何执行问题 除将省地税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其他政策规定仍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告的施施策草行时间问题 为统一各地审批权限执行时间,本公告明确了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时间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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