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基础,这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曾一度被严重滥用,公允价值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但是非货币性交易中难免要使用到公允价值。
1、公允价值内涵的统一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将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的入账价值是不含税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含税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其中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税种为价内税,涉及到增值税的货物有存货和少量旧的固定资产。即使免税固定资产销售,其价格也是含税的。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需要统一认识,增值税在美国并不实行,受美国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至今也未把增值税纳入议程,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准则中尚未明确。把存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不含税,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含税是必要的、合理的。通常的销售额是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都属于计量属性,存货的历史成本是不含税,固定资产是含税的,销售时存货的计价一般指不含税价,固定资产指含税价。成本与市价对于同一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二者则是等价的,在准则指南中,经常提到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税法规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应统一为存货为不含税价,固定资产为含税价。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公允价值相等时,可能出现补价;公允价值不等时,可能无补价。补价无论怎样,都是含税的。 2、非货币性交易的判别公式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出两个判别公式:①对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会计制度给出了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25%的参考比例,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整个交易金额应是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增值税之和,所以公式应改为:①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否则,使用原来公式会导致本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误认为是货币性交易。比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与乙公司无形资产进行交换,库存商品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万,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万,补价为27万,对甲公司而言,采用原公式计算27/100×100%=27%,属于货币性交易,采用修改后的公式计算:27/(100+17)=23%,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27/(27+90)=23%,属于货币性交易。 3、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收益(或-损失),上述公式中如果换入存货都应扣除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方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附加,结果为正数计入营业外收入,负数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公式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对收益的影响,认为补价是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带来的。但是该公式没有区别不同税种,公式中应交税金尚未明确是否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涉及到增值税的有存货和部分旧的固定资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取决于企业实纳三税的税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换出资产是存货公式应改为: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换出资产计税价格×税率,因为补价是含税的,这样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增值税才具有同质性。比如,甲公司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交换乙公司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公允价值为100万,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100万,营业税率为5%,补价为17万,假设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于价税价值,不考虑其他税金。 甲公司确认收益=17-17/117×80-17/117×(100×17%+100×10%)=1.453万元。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80+100×17%+100×10%-17+1.453=91.543万元。 借:无形资产 91.543万元 银行存款 1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应交消费税 10万元 营业外收入 1.453万元 乙公司库存商品入账价值=100+17+100×5%-100×17%=105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无形资产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万元 银行存款 17万元 4、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多项资产 对于涉及包括存货的多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有关职称和CPA考试教材采用“先扣再分法”,即先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扣除,再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计算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法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存货使用不含税公允价值,其他资产使用含税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不同质,计算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平性,其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先行扣除,必然人为降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因而结果有失公允。笔者认为,采用“先分后扣法”,把存货的公允价值换算成含税的,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计算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再对存货的含税价值扣除增值税发票上可抵扣进项税额后作为存货最终的入账价值,这样无论从理论依据还是实际操作上都合理可行,换入各项资产价值的分配更为合理。 例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A与乙公司生产设备和库存商品B进行交换,库存商品A账面价值1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117万元。库存商品B账面价值7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值相等。交换过程中用途不变,增值税率17%,本题中公允价值不相等如果考虑增值税,交换价值相等,无补价,对甲公司而言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换出资产价值总额=180+200×17%=214万元。 换入生产设备的入账价值=214×117/(117+100+100×17%)=107万元,换入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214×117/(117+100+100×17%)-100×17%=9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B90万元;固定资产 10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库存商品A 1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采用“先扣再分法”则生产设备入账价值=(214-17)×117/(117+100)=106.2万元。 换入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214-17)×100/(117+100)=90.8万元 5、非货币性交易的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交易按现行税法规定,原则上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相比,存在两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方面是换出资产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另一方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例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与乙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交换,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8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2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300万元,累计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218万元,乙公司支付补价16万元。 甲公司:确认收益=16-16/234×180-16/234×200×17%=1.37万元 借:固定资产 199.37万元 银行存款 16万元 贷:库存商品 1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营业外收入 1.37万元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 20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万元 甲公司所得额的调增200-180-1.37=18.63万元,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99.37万元,计税时调增计税成本218-199.37=18.63万元 乙公司所得额调减2万(218-220=-2),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为202万元,计税时调减计税成本2万元(202-200=2)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