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又称为不确定性事项。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现实中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
1、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 2、已贴现票据可能发生的追索; 3、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4、待决诉讼; 5、企业因损坏另一方的财产而可能发生的赔偿; 6、由于污染环境而可能发生治理污染费用或支付罚金; 7、在发生税收争议时,有可能补交税款或得到税收返还。等等。或有事项是对并未证实的最终结果的损益的暂时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因潜在的经济利益流出,势必会使企业利润吸收“水分”,从而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报表使用者而进行的会计规范。 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因为对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形成企业的费用、损失进而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会计利润。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01号)文规定:“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由此看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企业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我国基本明确了“或有收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确认。”。对证实导致收益发生的或有事项所形成的或有收益,一般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直接冲减费用。) 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在发生该业务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计负债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对或有负债所计入损益的费用或损失,其发生的支出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的差异是属时间性差异,对两者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账务处理应当如下:在预计负债的当期作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在证实发生损失或经济利益流出时作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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