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杭国税二告字〔2016〕第007号) 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328176***,成立于2015年04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冶金炉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商务区*区**1号)。 我局对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6〕97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于2015年7-8月购买取得27份发票,票面上销货单位为天津*闽达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共3067500元。其中,7月17日对公转账支付其中18份发票价税合计2038750元,当日收到资金回流1910309元,扣除手续费率6.3%;8月20日对公转账支付其中9份发票价税合计1028750元,当日收到资金回流960852.50元,扣除手续费率6.6%。 以上发票该单位在2015年7-8月抵扣进项共445705.14元,其中,2015年7月抵扣进项181042.75元,2015年8月抵扣进项264662.39元。票面成本2621794.86元在2015年全部结转。 该单位与天津*闽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44570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列支以上27份发票的成本,因检查起始日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由该单位自行调整并申报。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应补增值税税款60%的罚款计267423.08元。 本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6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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