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38号 2016-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调整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现将调整后的“发票认证”事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发票认证”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