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强离婚案开庭,税收问题有看点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秦梅松 人气: 时间:2016-10-20
摘要:前言: 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案,10月18日在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 从王宝强微博爆料出轨,瞬间引爆微博微信自媒体,引发全国人民大讨论,风头盖过奥运会,到现在众人瞩目的离婚开庭,至今热度不散,众多的宝宝支持者和少数的马蓉支持者仍然为各自阵营加油助威
  前言:
 
  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案,10月18日在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
 
  从王宝强微博爆料出轨,瞬间引爆微博微信自媒体,引发全国人民大讨论,风头盖过奥运会,到现在众人瞩目的离婚开庭,至今热度不散,众多的宝宝支持者和少数的马蓉支持者仍然为各自阵营加油助威,期待一个理想的庭审结果。
 
  离婚案的焦点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归属,更多人是关注王宝强的亿万资产是否被马蓉分割一半,还是因为一方过失另一方分割更多。
 
  不过,作为财务人,我们还是考虑一下王宝强离婚案中的税收问题,看看税法对此是如何规定。
 
  一、夫妻离婚,是否需要交税?
 
  答案很明确,离婚过程中的财产流转或所得,均不需要缴税。
 
  相关法规如下: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此处的家庭财产分割即包括了离婚财产分割。”
 
  2、土地增值税
 
  法规有两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文件规定,征税的行为是出售和有偿转让,离婚转让显然不在法定的征税范围。
 
  3、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法规,显而易见,在夫妻离婚过程中,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拔出萝卜带出泥,亿万资产以前是否应税尽税?
 
  王宝强,著名演员,当朝名伶,媒体报道资产过亿,大概分为几个部分,房产、影视片酬、公司股权、影视公司分红等等。
 
  1、房产
 
  购买房产主要涉及契税,转让房产才涉及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2、影视片酬
 
  这一块,宝强也是个大头,片酬属于劳务报酬范围,税率是20%,超过2万的加成50%,也就是30%,以宝强的实力,应该是多数是30%的税率了,这么高的税率乘以不菲的收入,为国家应当是贡献了不少税收。
 
  3、公司股权分红
 
  20%的税率,比较简单。
 
  八卦的问题咱们就不谈了,只说说税务问题。截止到现在,宝强案还在审理中,木有一点消息。
 
  王宝强,虽然是著名演员,感觉确实是好人一个,希望财务、税务一切安好,离婚案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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