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控股A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与本地B企业存在着密切的资金相互支持关系,双方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截至2006年7月底,B企业累计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因业务拓展的需要,经双方协调,A公司同意对B企业的3000万元债权自8月份起作为投资转增资本,并及时等额无条件放弃对B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即从本月开始A公司以债权转增资本的方式获取在B企业相应的3000万元资本股权。A公司问:此项业务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以债务转换为资本业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按照上述处理办法的规定,合作企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A公司债务,A公司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也就是在8月份A公司接受资本方式清偿时,合作企业用于抵债的3000万元股权,应按市场价格折算为投资成本入账。要是3000万元股权高于或低于按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应按折算后的金额作为计税成本,确认债务重组受益或是损失,并在办理今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或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试举例说明。假设企业的股权面值为1元,其以3000000股抵偿A公司债权3000万元,股权当时市价为每股9元,3000000股权市值共计2700万元。债务人(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应付账款”30000000;贷记“股本”3000000,贷记“资本公积”27000000。债权人(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0;贷记“应收账款”30000000。 由上例可以看出,对低于债权成本的非现金清偿债权或债权转股权,债权人(A公司)按债权面值入账,会计上不确认损失,债务人(企业)也不确认所得,而作资本公积处理。但税收处理上则必须按公允价值即2700万元进行入账,作为计税成本。也就是说,A公司在8月份接受资本方式清偿时,合作企业用于抵债的3000万元股权,应按市场价格每股9元折算为投资成本入账,按折算后的金额27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确认债务重组损失300万元,并在办理今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业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同时,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合作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A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即:合作企业的债务重组所得=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A公司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在上面例子,合作企业3000万元股权高于按市场价格每股9元折算的金额,应按折算后的金额30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确认债务重组受益300万元,并在办理今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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