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问题 2017-08-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一、问题: 1.请问,公司销售家具,全额预收货款,但是部分发货了,增值税是在部分发货时按照部分的货物确认收入吗? 2.某企业生产制造产品,采取签订合同后先收取20%款项,发出货物时收取30%款项,货物到达客户验收合格后再收取40%款项,另保留10%的质量保证金,增值税在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那么这种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还是分期收款呢?从签订合同时即收取20%款项,象是预收帐款,但货物交付后与验收时又分期收取部分款项,则又类似于分期收款,显然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前者为货物发出时点即应纳税,后者则按合同约定时间纳税, 二、回复内容: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发货部分确认收入 2、按分期收款对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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